文档介绍:癌症诊疗品质保证措施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癌症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癌症防治医疗机构,系指一百床以上,提供癌症筛检、诊断及治疗服务之医院。
第 3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提供癌症病人预防、筛检、诊断、治疗、复健、病友支持、追踪与安宁疗护之完整服务,机构内未提供之服务应设有转介系统,并提供转介服务。
第 4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成立常设癌症医疗品质小组,由具癌症诊疗相关专长之医疗及行政等跨科部单位组成,其任务如下:
一、规划、督导与评估机构内各项癌症计划。
二、针对癌症计划订定年度重要工作、目标、优先顺序、执行策略和相关机制。
三、督导癌症资料库管理工作。
四、建立院内同侪审查机制,以评估癌症诊疗与照护品质。
五、每年对癌症病人治疗成果进行检讨与分析,并出版癌症诊疗与照护报告。
癌症医疗品质小组应自订合宜之开会频率和型式。
第 5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建立癌症资料库,其内容应包含癌症发生、诊疗与追踪等资料,每年并应分析报告。
前项资料库之搜集,应由机构内正式编制且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证合格之专责癌症登记技术人员负责执行。
机构每年每新诊断癌症个案每七百五十案,应至少编制零点五名癌症登记技术人员。
机构应于个案到院确诊一年内完成资料登录,并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所订之内容、格式与时程,将资料提报至所委讬之学术研究机构。
第 6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对于癌症资料库之搜集、处理、保护及利用,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医师负责督导管理,并应建立资料搜集、处理及保护之标准作业流程及手册,并据以执行。
二、订定癌症资料库提供作业原则,提供院内相关人员使用。
三、订定癌症资料库审查办法,据以检查癌症分期及其他登录资料之正确性与完整性。
第 7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定期追踪其癌症资料库所建置之癌症个案,且对存活癌症个案之追踪率应达百分之七十以上。
前项追踪间隔超过十五个月之个案定义为失联个案,其比例应少于百分之三十,并应作成书面纪录。
第 8 条
癌症医疗品质小组或委员会每年应至少随机抽取百分之十癌症个案进行资料审阅,并将审阅过程、方法及结果作成书面纪录。
第 9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针对不同癌症订定治疗指引,并由多专科医疗团队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续性之癌症诊疗与照护:
一、心理谘商、社工、灵性照顾。
二、肿瘤护理、疼痛控制。
三、营养、卫教及药物谘询。
四、复健。
五、出院准备服务。
六、安宁疗护或居家护理服务。
七、病友团体资讯。
第 10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提供癌症病人专属治疗计划,并指派专责医师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协调及整合医疗团队之癌症诊疗与照护,并定期于多专科整合团队会议上报告病例。
二、应于病历内详实记载癌症病人临床及病理之癌症分期资讯及诊疗与照护过程,并应定期于病历记录病情摘要及治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