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专项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房屋高度大于24m且屋盖结构超出《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膜结构)。
(四)其它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或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结构。
第三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列于表一。
高度超限界定(m) 表一
结构类型
6度
7度
()
8度
()
8度
()
混
凝
土
结
构
框架
60
50
40
35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较多短肢抗震墙
110
100
60
50
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
90
80
60
50
混合结构
钢外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20
100
型钢混凝土外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20
190
150
120
结构类型
6、7度()
7度
()
8度
()
8度
()
钢
结
构
框架
110
90
90
7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200
180
15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220
200
18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280
260
240
注:1、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2、钢结构中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第四条一项不规则的超限高层建筑界定。
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为超限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中的高度限值)。
1、扭转偏大:裙楼以上的较多楼层,。
注:较多楼层指:6度、7度()和7度()、8度时分别大于总层数 25%、20%的楼层。
2、抗扭刚度弱:,。
3、层刚度偏小: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4、高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