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探讨-学校党建论文
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探讨
徐元1 孙学敏2
(,辽宁沈阳 110036;,辽宁沈阳 110004)
[摘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既是发扬内在教风教义的需求,又是服务社会、济世利人的外在表现。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发展适应满足宗教界信仰需求和社会需求相契合的专业化组织能力稍显不足,因此探索一条符合辽宁省情实际的宗教慈善事业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更有利于整合资源,推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宗教;慈善事业;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5-0075-03
从全球看,宗教参与慈善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发展,宗教界从参与慈善活动逐渐向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转变。中国的慈善是由非营利性的组织部门和国家主导,而不是宗教引领,即使宗教精神可能间接地与非营利性组织相关(Weller,2011)[1]。从历史上看,国内以及辽宁省宗教界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专业性薄弱,表现为自发性、随机性和分散性。以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标志,以每年开展的“宗教慈善周”活动为契机,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更加多元化、规范化、合法化,但是对于走专业化助人的道路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辽宁省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宗教,经过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3083人,。在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基于宗教教义的本身和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出发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巨大的潜力。近3年来,全省宗教界在从事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的公益慈善活动中,累积捐款捐物2000余万元,为公益慈善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2]。
一、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形式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主要集中在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设立公益慈善组织三种形式。从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形式来看,三者并存,互为补充。
,救助对象灵活、不固定,救助过程参与性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可以共同参与,是一种非专业化的慈善形式。例如,2008年集全体宗教界之力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2013年为抚顺清源洪灾地区捐款捐物。
。依托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项目的设立之初便进行可行性评估,操作化过程具有一定专业性,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大连市基督教会成立的儿童自闭症康复中心、本溪彩北天主教堂公益养老院。
,具备专项基金管理能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甚至由专家和专业人士引领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例如,辽宁省盛京仁爱社会服务中心。
二、辽宁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特点
。尽管全省五大宗教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出发点都是助人,但是各宗教由于教规教义的不同,助人的方式有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