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相关的技术资料。
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绘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档案
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和地区性两类)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概念与特征
数据、信息、图件、相关的技术资料。书上列了8种
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
保密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测绘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
测绘成果质量
(1)测绘行政管理部门
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2)测绘单位
建立健全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方能对外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汇交(重点)
《测绘法》规定: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由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
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
(1)测绘项目出资人。非公有项目,向省级行政主管单位汇交成果
(2)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公有项目。中央投资,地方投资。
(3)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外国合资项目,资料归中方所有。
(4)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汇交制度
(1)测绘成果目录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4、航摄底片的目录。
5、卫星遥感影像底片的目录。
6、10km²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小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7、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业地图的目录。
8、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50km²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超限部分的。
(2)测绘成果副本
(3)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规定汇交内容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
(1)测绘成果目录
(2)测绘成果副本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为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4、正式印制的地图,包括各种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和省级的其他专题地图。
(3)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1)测绘成果目录
(2)测绘成果副本
(3)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各项建设、公共服务中普遍使用和频繁使用的成果资料,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图件、数据。
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编制和公布要求
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是测绘成果类别、规格和属性信息等的索引,是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属性等信息编制成册。测绘成果目录包括全国测绘成果目录和省级测绘成果目录。
(1)测绘成果目录由国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2)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