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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书模板汇编(3篇)
调解申请书模板汇编(精选3篇)
调解申请书模板汇编 篇1
甲方:医院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申请书模板汇编 篇2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__省__县__镇__村号,系死者王_之子。
被申请人:__市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王_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王_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王_于_年_月_日在广东省__市路__镇__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王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王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_年_月_日
调解申请书模板汇编 篇3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组。
被申请人: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号附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月11日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20__年3月11日
刘向周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20__年3月11日。”
(二)20__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之妻)出庭证实: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索要借款25万元;
(三)20__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占50%,投资30万元。”
(四)20__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于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索要25万元借款。
: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在明知刘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20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
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