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沪高经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
东南贸易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
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东南公司再审提出, 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签订购买直径
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 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 XX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