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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罪与数罪.ppt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7/12/10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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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一罪与数罪,即罪数。所谓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正确适用我国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多种学说。我国刑法学界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
一罪,是指一个犯罪,包括单纯的一罪与特殊的一罪两类。
单纯的一罪,即典型的一罪。
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况,包括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数罪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了必要的分类。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以前,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2)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必须是出于一个罪过。

对于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犯为刑法分则所规定,应依有关规定论处。继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罚,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如果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两个以上)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由于结合犯是刑法规定结合数罪为一罪,且刑法对结合的新罪单独规定了法定刑,因此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基于刑法规范的预设,数个同种类构成要件行为的反复实施不成立数罪,而应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成立集合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认为,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和营业犯三种。对于集合犯,应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必须实施同一性质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包括同一的犯罪故意和概括的犯罪故意。
(3)独立成罪的数次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在处理时不实行数罪并罚。在刑罚方面,对于一般的连续犯,应按一罪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犯处罚。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某一犯罪,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