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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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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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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余杭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授权,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重大管理事项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或由开发区管委会报余杭区政府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开发区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及其出资的下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开发区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事项是:
(一)资产管理,包括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及资产租赁等;
(二)财务管理,包括年度国有企业预算,投资、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
(三)薪酬管理,包括企业业绩考核,工资总额预算等;
(四)其他管理,包括企业人员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章程,企业发展规划,法律纠纷案件等。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是指企业依法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式;资产处置是指企业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核销是指符合报废要求的固定资产以及确认无法收回的资产体现账面损失的行为;资产租赁是指资产占用单位按规定对外出租经营性资产并依法取得收入的行为。
第六条产权转让。由开发区财政局审批;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转让部分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资产重组。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资产重组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资产处置。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评估值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评估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余杭区政府审批。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部分资产对外租赁的,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整体对外租赁的,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资产核销。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账面净值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账面净值1000万元(含)以上资产核销,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余杭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企业预算。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由企业制定,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1亿以下的,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金额在1亿(含)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余杭区政府审批。
企业增减注册资本。金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