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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分(解决)程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处分(解决)。
1、通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和群众举报投诉,对被监察对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告知书、做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当场下达处分决定书,填写备案审批表并归档。
2、根据案件处分(解决)报批表,对无问题公司予以案件撤销,对有问题的公司下达限期整治指令书,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行政解决或行政处分。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3、通过公司自行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达成监察执行目的,结案归档。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分流程图
登记备案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在五十元下列、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分决定书》
调查取证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行政处分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处分(解决)事先告知书》
没有违法事实或依法不予以处分的,撤销案件
规定时限内不申辩、没规定听证的
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处分处决书》
听取陈说、申辩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分决定之前求,当事人可规定举办听证。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自处分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在听证的7日前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应予以处分的
对处分决定不服从、不执行,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滞纳金。
15日内执行
对处分决定不服从、不执行,在三个月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60日内向上级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的,处分不停止执行
结案、归档
主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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