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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机制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防备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适度约束资产负债,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对我省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供求矛盾进行预先公布警示,并及时采用对应对策方法的制度。
第三条 本方法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资金净流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发展趋势预判,以都市为单位实施预警。
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状况,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
 (一)一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85%至90%之间,且资金净流量持续三个月为负数。
(二)二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
(三)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
第五条 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月报制度,开展有关业务指标运行状况分析,对设区都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监控,必要时对该设区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风险提示。
第六条 各设区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制订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根据预警等级采用对应管控方法。当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可采用下列方法防控风险:
(一)启动一级预警时,预警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通过对各项业务指标的监控,关注资金走向,做好数据分析,为制订防备流动性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贷款政策调节预案做好准备。
(二)启动二级预警时,预警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做好到期定时存款、商业银行大额存单、住房公积金债券的兑付工作,确保资金回流。必要时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力度,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法,缓和贷款资金压力;通过适时调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启动三级预警时,预警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在执行二级预警状态下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必要时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政策,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出速度。
第七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预警采用的政策方法启用和取消时,各设区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它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预警都市启动、取消预警时,应报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将根据建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有关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限期整治。
第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抄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