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
宣讲会议 2009年5月3日
目录
第一章:立法目的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章:旅行社销售规范(零售领域)
第四章:旅行社导游管理(生产领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未来新政
第七章:对策
第一章立法目的
一、确定行业方向
条例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
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
打击零负团费和承包挂靠
促进行业分工,建设批零体系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规行为
抓两头、放中间(规范导游和零售商行为)
第一章立法目的
第一章立法目的
二、明确旅行社产品要素
◆食、住、行、游、购、娱是整个旅游行业的6要素。
◆旅行社产品的基本要素是食、住、行、游,不包
含购物和娱乐;
第一章立法目的
三、降低准入门槛
◆旅行社的素质不取决于保证金的多少,而是去取决于从业人员本身和公司的管理水平以及监管水平
◆不能因为有承包挂靠现象而否认旅行社服务网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网络化和信息化是未来旅行社的发展方向
第一章立法目的
四、改变隐性互为代理的现实
◆明确生产型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的生产者和
拥有者
◆促进显性代理体系的形成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一、旅行社经营范围
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
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
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
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二、分社的设立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