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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规划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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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八章居住区配套和建筑绿地控制
第九章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章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十一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三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表四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指标
附录一本规定用语含义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住房除外。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规定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执行。
第六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为500㎡;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
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
第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临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第十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表》执行。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控制指标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人防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筑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开放空间的条件见附录),可在本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按表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控制指标的20%。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遮挡建筑为多、低层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采用日照分析法。遮挡建筑为高层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结合本章有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时其日照要求可以不予考虑。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应确定一面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1、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东西向平行布置时,。朝向具有其他方位角的,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折减系数折算;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建筑间距应进行日照分析后综合确定,保证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三)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建筑
类别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高层
(被遮挡)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28(旧区改建24)
24
13

13
13
9

10
1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