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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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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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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第八条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台,防污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在本条例颁布后三年内使防污设备达到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