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林业行政复议
第一节林业行政复议概述
一、林业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林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其特征有:
(1)依申请行为
(2)主体是复议机关
(3)对象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4)具有行政监督性和行政救济性
二、林业行政复议的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的主体、权限、程序、决定必须依据法律和符合法律。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主体应当合法。
(2)依据应当合法。
(3)程序应当合法。
(4)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合法。
是指林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颇。
是指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决定、送达和执行等程序依法必须公开,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复议决定及其依据须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舆论公开。
及时原则又称效率原则,是指林业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的受理、适用程序、审理方式、做出复议决定应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多快好省地完成复议相关工作。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为申请认提供便利和减少维权成本。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经过一级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行政相对人不得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即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仅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原则。
应当遵循有错必纠原则、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第二节林业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一、林业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1)对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做出的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申请林业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进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或者撤销决定不服的。
(5)认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承包经营权的。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7)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其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8)认为林业具体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
(9)认为林业行政主体拒绝为其依法办理林业行政许可证、未依法保护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不作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不可申请林业行政复议的事项
(1)抽象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主体内部行政行为
(3)林业行政主体居中调解、仲裁的行为
三、林业行政复议的管辖
林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职能和不同层级的林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
。不适用一般管辖,依法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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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林业行政复议参加人
是指认为林业行政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其名义向复议机关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条件:
(1)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有直接利害关系
:是指法定条件下,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由有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个人或单位行使的情形。有3种:
(1)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人死
(3).
是指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哈发权利而提出复议申请,受案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活动的林业行政主体。条件:
(1)必须是依法拥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林业行政主体。
(2)对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负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林业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是指认为自己与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被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的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复议代理人
是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律师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