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盗窃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盗窃罪的对象
(一)盗窃罪对象的财物须具备的基本特征
,也就是行为人可以控制、支配财物,如阳光是不可支配的。
。
、支配。遗弃物、遗失物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二)几种特殊的财物
我国刑法典对盗窃罪的对象并没有明确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财物的语意上自然包含不动产,不动产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肯定说认为,不动产和动产一样都是财物,其所有权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否定说认为不动产不可能被窃取,只能是窃占。但不管是窃取还是窃占,“窃”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有学者建议对窃占不动产的行为单独立法。
电力、煤气、天然气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热能法律没有规定,但理论上可以。盗窃技术秘密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法律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按规定定罪,如盗窃毒品、淫秽物品、假币等,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票证
(1)有价证券、票证。在没有失去财产凭证的法律效力前,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失效的不能,如乘过的车船票、核销的国库券等
(2)无价票证。失效前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数额以议价和平价的差额计算。
。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秘密窃取行为中秘密的含义
盗窃罪的秘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秘密,而是有特定的含义。
首先,所谓秘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仅仅针对窃取当时财物控制人而言,如果窃取行为人窃取财物时被财物控制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觉,只要还没有被财物控制人发觉,则不影响窃取财物行为的秘密性。
其次,所谓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行为人自以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没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客观上财产控制人是否发觉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人也没有发现,此类行为是最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
第二,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此类行为仍为秘密窃取,控制者的发现对行为人的秘密窃取没有影响。
第三,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了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尽管控制者没有发现,但已不再是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这种行为是抢夺行为,应认定抢夺罪。
第四,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认为控制者发现了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真的发现了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当然不是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此行为是较典型的抢夺。
三、关于盗窃中对数额的认识错误
从行为人是否对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有无明确的预见角度分析,可以把盗窃罪故意分为“确定性故意”和“不确定性故意”。对于不确定性故意的盗窃来讲,行为人所窃得的数额就应认为是所预见的数额,一般不会发生认识上的错误,所以数额认识错误只能发生在确定性盗窃故意中。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明确预见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但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例如行为人以为某人的一只水杯是一个珍贵文物,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但窃得后发现只是一个值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