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监理企业诊断意见和建议
2000年以来,随着江西省“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监理行业得到蓬勃发展。目前建设监理企业发展到了169家,从业人员近万人,有几家企业的年产值已进入全国百强行列。但在实践中江西省监理行业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监理作用的发挥,甚至制约了行业本身的良性发展。本报告对江西省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了诊断并对其发展提出了建议,以更好地指导江西省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一、监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权、利不统一
我国监理行业定性复杂,一直影响和制约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目前监理除完成业主委托的任务之外,还履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部分监管义务;前者是咨询服务性质,后者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前者是市场行为,后者带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色彩。工程监理的“双重性”给监理企业和人员带来了很大困惑。
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初期,试图通过引入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来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现象,监理工程师似乎还兼有检察官的职责,导致我国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更趋复杂化。政府将许多应该由执法部门行使的职责转嫁给了监理企业,而作为企业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国监理工作原则原为“三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现在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监理工作增加了安全控制内容,成了“四控制”。表面上看监理法律赋予的权责和职责很大,但实际上监理单位属于企业运作,没有丝毫的执法权。在项目工地上履行“准执法”监理职能的还是原来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理的职能没有体现出来。
根据监理相关法规,工程的每一项进度款必须在监理审核签字后支付。但实际上,财权均掌握在业主一边,业主拖延工程款支付(属于违反工程合同的行为),监理不能干涉。也就是说监理在工程款上没有任何控制的权力。这样监理监管职能在这种制度的缺失中遭到颠覆,无法施展其有效的职能,在现实工作中,监理很难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角色存在。
对于安全监理工作,这是一项并非完全服务于业主的工作,它更大层面上是服务于社会。监理作为一个社会中介机构来协助政府监管安全生产本来也无可厚
非。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监理的安全生产的责任苛责过于重大。凡是出现安全事故的工程,无论监理单位事先做了多少工作,都是难逃其责。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认真对照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均过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行为和安全隐患,为此总监应该对工程经常下停工令,这样无疑会遭到业主的反对。另外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总监下停工令前应征得业主同意。所以事实上,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权力是非常有限的,相反责任和风险是很大的。
由于工程建设监理按国家要求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制执行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一定要提供监理合同,业主都不得不聘请监理企业,但往往业主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又安排自己的一套班子来管理。这些人是业主的代表有很大的权力,施工单位也清楚谁才是真正的付款人,因此其行为自然会有明显的倾向性。监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广度都达不到“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要求。
目前,江西省的监理工作绝大多数仍停留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缺乏设计阶段监理,使得设计在使用功能上,图纸的完整性等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在监理内容上,监理合同主要为三大控制,即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而实际工作中监理仅能做到质量控制,投资、进度的控制受业主的认识及承包商的素质影响较大。
目前,监理人员知识结构不完整,年龄构成不合理。
一名合格的监理的素质主要体现在:
(1)具备较高学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计算机应用和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是一个复合型人才。在工作中不断的积累项目成功经验,总结项目失败的教训,保持一种在工程上较高的知识水平。
(2)拥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来应对工程项目中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我国目前监理人员在这两个方面素质上都有待加强。
监理企业的人员结构上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一方面高学历的人才少;学历不高素质一般的人多,固定员工少,临时聘用的员工多。年龄上,年老的和年轻刚毕业的人多。年富力强的技术骨干少,且有专业搭配不合理的现象。人员
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所以在许多的监理企业,组织的功能结构模糊,有时一个企业的总监担任四五个甚至更多的项目总监职务,这样必然会影响到监理效果。
近年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加入了监理行业,这些人年轻好学,但缺乏专业实际工作能力和现场协调能力,没有现场实践经验,在开展工作时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理的作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