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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课件.doc

上传人:glfsnxh 2017/12/13 文件大小:6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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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管执法法律知识讲座
同志们,下午好!
今天,我受局领导委托给大家讲解我们城管执法方面的相关知识,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讲解城管执法中,我们经常遇到的一些内容。现在我讲以下四个方面。1、城管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2、城管执法常用法律条款;3、城管执法案例;4、城管执法文书制作。
一、城管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
部委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游乐园管理规定、
省政府规章:浙江省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二、城管执法常用法律条款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九条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整修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