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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基本特征.doc

上传人:86979448 2017/12/14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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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基本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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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但盗窃能从不动产上分离出来的物品,如盗窃房屋上的瓦、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数额较大的,应构成盗窃罪。
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通常是有形物,但是,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虽属无形,但本身既有经济价值,也有使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的无形财物的,也应构成盗窃罪。此外,盗窃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伐林木的行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等电力设备、通讯设备的行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等,由于盗窃对象的特殊性而使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盗窃以上这些特定物品的行为均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关键,是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其主要特征是:(1)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有被发觉,暗中进行。如果取财是暗中进行,但刚将财物窃到手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财而逃的,仍应定盗窃罪。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在其不知觉情况下取财的,也应定盗窃罪。反之,先秘密潜入某一场所,等待合适时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公然劫取财物的,则应定抢劫罪o(2)秘密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的,而不是指其他人。如果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觉取走财物的,也为盗窃罪。(3)秘密是指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如果取得财物时,事实上已被发觉,但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阻止,而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仍以为是秘密将财物窃走的,仍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当时已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应定抢夺罪。秘密取财,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盗窃的手段很多,如掏兜割包、人室盗窃、顺手牵羊等。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是非法占为已有,或者为第三者、或是为小集体非法占有,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他所要窃取的财物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个人所有或占有,他的窃取行为会给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但他为了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而希望公私财物损失的结果发生,并执意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盗窃罪故意内容的含义有三层:(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即不为自己所有或占有,而为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个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行为人明知窃取行为会给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造成损害结果,而故意置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于不顾。(3)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手段""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
盗窃行为人除了主观上具有通过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所有权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也是盗窃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归宿点。其基本含义如下:(1)行为人意图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2)行为人意图使公私财物归自己或第三人占有。(3)行为人意图不法占有。
当然,盗窃罪的行为虽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促使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情况很复杂,如有的为了腐化生活和贪图享受,有的为了婚丧嫁娶的需要,有的确因家庭生活极端贫困或一时困难,有的为了资助亲朋好友甚至扶危济困,等等。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是却因能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考虑,区别对待。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
(一)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以及是否多次盗窃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司法实务中具体的起点数额,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规定。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