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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篇一」
1、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学,不迟到早退。
2、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须家长通过电话或请假条的方式向班主任请假。
3、上学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特殊情况需中途离校,必须由家长亲自到校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填写学生中途离校请假条,经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并到门卫室登记后方可离校。
4、学生不请假又不到校,班主任要及时和家长联系,查清原因。 填写缺勤跟踪表,特殊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5、门卫室必须做好出入登记,未见学校开出的学生中途离校请假条不得让其离开校园,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
6、学生因病请假的,班主任必须做好学生病因调查,电话追踪询问病情,并做相应记录,如遇传染病必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学校视情节启动相应的传染病防控预案。
7、在教学时间内住校学生如突发疾病,班主任必须及时联系家长, 履行请假手续,如需紧急治疗的由班主任或本班科任老师带领就医。
8、在非教学时间内,学生因突发疾病,班主任必须及时联系家长,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紧急治疗的由班主任或本班科任老师带领就医,事后,必须将学生请假相关情况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做好记录。
9、班主任批假权限为 3 天,请假 3 天以上(不含 3 天)的,由校长批假。
10、班主任必须指导学生规范填写学校统一格式的请假条,否则视为无效请假。
11、本制度从 20xx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解释权归中心学校。
教师请假制度「篇二」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一、事假
,可以申请事假。
《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每月累计不能超过 3 天。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二、病假
,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40 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 3 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以事假处理。 三、婚假
,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 7 天婚假。
15 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
,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可请 3 天慰唁假。
。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四、公伤假
,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
,按本人岗位工资 100%计发。
五、调休假
,自第 7 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2 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 2 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以事假处理。
,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教师请假制度「篇三」
为了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勤奋学习,遵纪守规的优良习惯和作风,结合我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则
1、学生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履行,不得由别人代替,必须写出书面假条,注明请假的起止时间及原因,请假条只允许一人一张,由学生处统一印制为准。
2、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并经学校有关领导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3、事假:学生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须有家长出具书面证明或班主任必须与家长电话联系问清事由。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酌情批准,三天以上班主任签注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4、病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须有家长或医院证明,程序与事假程序相同。
5、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有学生处批准,程序与事假程序相同。
6、原则上学校上课期间非特殊情况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的,班主任应与家长联系确认后方可准假且要求其家长亲自到学校来接。
7、每节课上课的老师必须负责清点学生数,如果发现学生不在,要及时联系家长或联系班主任,问清事由,并把相关情况告之家长。未负起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门卫必须控制好学生的出入,要有由班主任亲笔批准的请假条和家长亲自到校才能放行。
9、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诉理由或者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可准予补假,但必须提前与班主任电话联系,,事后无正当理由补假,或者开学后即不到校报到又不请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请假程序
1 、请假条由班主任负责管理。请假的同学应到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 、学生请假,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当着班主任的面联系家长并需经家长许可,再由学生亲自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计划出校与预计返校时间,经班主任同意后准确填写,精确到分钟。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者医院出示有效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假条填好后,交班主任签署意
见,班主任同意请假人数用中文大写填写,不准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人数,人数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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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假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以上请假,由学生处审批;
3、一周以上请假,由分管校长审批;
4、班级干部一律没有批准假条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但无法事先请假的,,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到班主任处注明返校时间,进行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六、其它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后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期末操行评定视为不合格。
4、所有学生、班干部以及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七、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教师请假制度「篇四」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 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 3 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5 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 30 天。
(二)请假手续
3 天(含 3 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 天以上 5 天(含 5 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 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0 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当月事假超过 3 天(含 3 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5 天(不含 5 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含 30 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0 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 6 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 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2 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 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3 天(含 3 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 天以上 5 天(含 5 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 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 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2 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 4 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
,连续累计 2 个月以上或 1 年内累计病假在 6 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 号文件,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 1 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 7 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 1 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1 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9 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 5 天(不含 5 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1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3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20%。
: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60 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 6 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 3 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 14 天。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 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 3 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 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产后休假 75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对晚育(女 23 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4 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 15 至 30 天的产假;孕期在 4 个月
以上(含 4 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 42 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 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 1-3 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 3 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 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 3 天(含 3 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 3 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