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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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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7/12/14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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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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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指导,以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引导和推进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和发展环境。
第三条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涉及到的所有中介服务(包括内部管理事项中与企业、群众办事及工程领域相关的中介服务)均纳入本办法的监管范围。
 第二章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第四条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为行政审批提供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五条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的,暂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的单位开展中介服务,但要报区审改办批准。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六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七条 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中介服务市场服务。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鼓励外来优质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限制条件。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委托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条建立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机制。积极引进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服务,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