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3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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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政二[2000]27号) 3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成本和费用 5
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 6
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 7
第五章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9
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10
第七章坏帐损失 10
第八章其他扣除项目 11
第九章附则 12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12
(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联合发文[2003]厦国税发133号) 12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3
2、社会保险 13
3、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 13
4、办公通讯费用 13
5、一次性住房补贴 14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14
1、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14
2、关于企业捐赠 14
3、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15
4、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5
5、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16
6、关于企业改组 16
7、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17
8、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17
9、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 17
10、住房补贴 17
三、其他税前扣除规定 17
(一)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 17
(二)无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 18
(三)担保本息扣除 18
(四)私营企业工商管理费税前扣除 18
(五)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费税前扣除 18
(六)企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 18
(七)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保费税前扣除 19
(八)工资扣除 19
(九)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扣除 20
(十)应计未计项目税前扣除 20
(十一)行业会费 21
(十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21
(十三)销售折扣、回扣、销货退回 23
(十四)办公通讯费用 23
(十五)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23
(十六) 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 23
(十七)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扣除 24
(十八)加油机税控装置扣除 24
(十九)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24
(二十)关于折旧 24
四、其他所得税处理规定 25
(一)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征税 25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25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罚规定 25
(四)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25
(五)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处理 25
(六)以利抵亏 26
(七)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27
(八)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 27
(九)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27
(十)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7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 28
(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8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0
六、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38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13号] 38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43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50
八、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 51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执行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贯彻。
一、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确已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的,可根据受益或发生时间均匀扣除。
(一)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应提供租赁合同。
(二)应交水费、电费,应提供供应方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