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一
“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二
“两个过渡”: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与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原法: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取得应税所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条件为: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②独立建立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
2、税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本条的规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且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直接与税收管辖权相关。
*重大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