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协议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甲方(买入方):中国ⅩⅩ银行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贴现金额及份数:
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份,(小写) 份, 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
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份,(小写) 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办理贴现。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
贴现利率按放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或月利率‰;根据乙方提供汇票的承兑行、金额、剩余期限等具体情况,甲方可给与一定利率下浮优惠。具体利率以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清单”所列利率为准;实际划款金额为(大写) . (小写) 。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并在合理期间内按双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 乙方承诺:贴现资金只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用途,不得流向出票人或直接前手账户,不将贴现款项用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易,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贴现资金的,甲方有权停止受理乙方贴现申请。
第五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享有追索权。甲方应当将被拒绝付款事由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甲方收妥前述款项后将票据取回。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