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执行中的问题
------为河南省工程勘察学会所提问题的解答------
《高规》主要起草人张旷成
1《高规》,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两者深度不一致?
解答:(1)此条对摩擦型桩的规定,而摩擦型桩有两类:一为摩擦桩,一为端承摩擦桩,前者完全按桩长控制,即“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而端承摩擦桩,则为“预计桩端持力层”的问题。两者是可能不一致,假若勘察前不知道是哪一种摩擦型桩,就应满足深者。
(2)有关3m值的具体规定,是因桩端不能只达持力层的表面,而应达持力层的临界深度。-1条文说明。
2 ,复合地基“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拟采用复合地基方案时,须进行专门研究,并经充分论证”。论证的内容、注意事项、由谁组织论证?论证结果是否可作为设计依据?权威性、合法性如何认可?
解答:本规程出于慎重、严谨,“勘察等级为乙级的高层建筑”。由于甲级高层建筑的复杂性,未列入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之内,若甲级高层建筑要采用复合地基必须进行专门研究,并经充分论证。
(1)论证的内容,注意事项:
①主要是复合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两大主要问题能否满足要求?
②再者是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房之间的差异沉降如何处理?
(2)由谁组织论证,论证结果是否可作为设计依据?其权威性、合法性如何认可?
一般由设计院提出,由建设方组织专家论证,所提意见,并非设计法人一定要全部采纳,最后的决定权还是设计人。另该条的“并经充分论证”也可以是设计单位本身自己组织本院专家论证。
,场地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问题。上层滞水和城市内涝引发地下水位局部、临时上升,在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如何考虑?
(1)“场地坑浮设防水位”的提法,有不同意见
①建筑抗浮设防水位应是建筑基础底板所在地下水层的最高水位;
②由于在多层地下水场地可能多个建筑物,而这些建筑工程中有自己的基础埋深,可能涉及不同地下水层,而有不同的抗浮设防水位,因此,并不存在统一的“场地抗浮设防水位”。
本人个人意见(并非规范组的统一意见)
①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应从较大范围的整个场地来考虑而不是以某个场地有不同建筑基础埋深,就有多个抗浮水位。
②在多层地下水条件下,应当首先弄清各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
③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应是各含水层最高水位之最高者。
④场地的最高水位与基础埋深无关,只是计算浮力才涉及基础埋深。
①层下h处时(图1a),基础底面所受之扬力为P=γw h
②层相对不透水层顶面下h处时(图1b),P=(h1+h)kγw
③层层顶下h处(图1c),P=hγw
④顶面下h处时(图1d), P=(h+h3)k1γw+(H-h4+h)k2γw,这里,假设从④层底向下即向上贯通的空隙不是同一空隙,前者的空隙为k1,后者的空隙为k2,且k1+k2>k(当取n为k时,k1+k2=n)以策安全。此时,P=(h+h3)k1γw+(H-h4+h)k2γw
⑤顶面下H处时(图1e),P=(H+h)γw,即不考虑上部静水压力作用。
(2)关于“上层滞水”的理解和认识:
a 它处于包气带中,有可能是处于非饱和土中,它直接与大气相通,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的过渡带;
b 它是局部隔水层弱透水层上积聚的重力水,因而并没有明确的含水层;
c 它虽然具有自由水面,但受局部隔水层所支配,在整个场地往往不具备连续的自由水面,所量得的水位可能是高低不同;
d 由于上层滞水是处于包气带之中,因而其水压力总是小于大气压力;
e 受气候变化影响,具有季节性和暂时性。
②从上述上层滞水的定义和从理论上来看,上层滞水是可不考虑浮力的。
李广信教授在“浮力计算与粘土中的有效应力原理”(《岩土工程技术》2003年第2期)一文中对滞水与浮力作了较详细的论述。认为:在许多城市中上部粘土层中的地下水位往往以滞水形态存在。它可能由天然降水和管道漏水等原因所形成。如图1所示:
图1 滞水和潜水中土的孔压与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