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电产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介绍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pulsory Certification”)
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
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3C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
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
电缆等,共涉及482个HS编码的产品。
1、怎样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认证机构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3)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4)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5)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6)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
(7)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
(8)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9)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
根据不同的产品,各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的申请流程、申请认证所需要的材料、认证所需要的时间、认证程序、认证费用等相关事宜,可登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中查询。
3、认证证书
(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入境验证
1、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出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款解释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科研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如检测仪器等
对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商品如果同一型号数量多于10个最小单位或每个型号货值大于10万美元,分支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局认证处,省局认证处审核同意后通知分支局正式受理申请。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不是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款号
类别
申办时所需资料
申请人
01
为科研、测试所需进的产品(不包括科研器材和设备)
(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测试此类商品);
、测试机构书面申请(包括商品明细、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声明等内容);
,声明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的复印件(盖章);
(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
(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
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款号
类别
申办时所需资料
申请人
02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商品明细、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 生产线引进时的报关单、合同、机电证明等文件。
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