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某某公司章程
(200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修改通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杨夕乾、杨花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某某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法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比例
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50%)
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50%)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时间: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缴清各自实际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时,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