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讲
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务
目录
证明责任的理论开端及沿革
证明责任的含义解析
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证明责任的转移
证明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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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责任的理论开端及沿革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之所在,乃诉讼胜负之所在——谚语
虽然研究证明责任的专家很多,著作颇丰,学说众多,但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被称为“世纪猜想”。
我国学者对证明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对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功能、分配标准认识不一,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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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阶段
最早萌芽于古罗马时代,并对后世影响很大。
古罗马证明责任的内容:为主张之人负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之上,否定之人无需证明;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原告对于其诉,以及以其诉请求之权利,需举证证明之;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五句箴言
古巴比伦: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被告承担辅助的证明责任。《汉莫拉比法典》:失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失物为他所有,否则即为诬告;被告辩称该物为市场购得,则需提供他购买该物的证据,否则即为窃贼。
罗马注释法学派希尔加诺斯认为:各当事人应证明抗辩及再抗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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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普通法时期的学说
韦伯、贝克曼、赫尔维格:凡主张法律效果存在者,就其法律效果发生之必要法律要件负证明责任。
伊妮利乌斯、布拉森丁:主张肯定事实之人有证明义务,主张否定之人无之。即否定的事实不可能举证。
19世纪尤里乌斯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或称行为意义的
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
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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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阶段
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经过数年的争论,由莱昂哈德、罗森贝克继承和发展,逐步成为通说。
英美法系:也逐渐形成分层理论,即举证责任(推进责任)与说服责任。经由塞耶、威克曼等学者继承发展,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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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的含义解析
(一)两大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的含义阐释
英美法系:证明责任有两个层次,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
推进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必须向法官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本案争点事实能够提交陪审团进行裁判的责任。如果提出主张者提出事实后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则拒绝将该事实提交陪审团审理和评议,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反驳的义务,法官直接判决主张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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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责任
也称法定或决定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对已经提交陪审团的案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能够说服陪审团,由陪审团作出对举证者有利的判决。否则,因未能说服陪审团而导致争点事实不明时,举证者要承担的败诉的后果。
二者的关系:推进责任是首要责任,针对的是法官;说服责任是第二位的责任,针对的是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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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也称行为上的证明责任,即行为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只主张事实而不提供证据,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
客观证明责任也称结果上的证明责任,即结果责任,指在诉讼程序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不得拒绝判决,必须按照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
(二)我国学理上证明责任的含义阐释
证明责任的含义在我国有三种学说: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和双重含义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偏重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不去顾及证明责任与诉讼后果之间的关系。
结果责任说认为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预先规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偏重于当事人的证明后果,不去顾及诉讼后果与举证行为之间的关系。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目前
的通说。较全面的阐明了证明责任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