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导手册
第一部分竞赛概要
一、竞赛组织实施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1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 5号)
4.《关于开展"2009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沪人社职[2009] 1号)
二、适用范围
由市竞赛组委会统一部署开展的与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相衔接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包括市级一类、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
三、竞赛类别
(一)市级一类竞赛
1. 主办单位:市竞赛组委会主办
2. 承办单位:市级行业协会或有关机构承办
3. 参与范围:本市各类符合竞赛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市级二类竞赛
1. 主办单位:市级行业协会等
2. 参与范围:本市行业内符合竞赛申报条件的人员
3. 竞赛名称:××年上海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三)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
1. 主办单位: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高校主办的竞赛应由5家以上高校联合参与)
2. 参与范围:本地区、本单位内符合竞赛申报条件的人员
3. 竞赛名称:××年××(区域或单位)职业技能竞赛
四、竞赛职业及等级
(一)职业
1. 选择竞赛职业的原则
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区域(行业、企业)经济发展要求、特点和生产实际需求,设立竞赛职业。
2. 可纳入竞赛范围的职业
竞赛职业一般为当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所列的侧重操作技能、动手能力的职业(操作技能鉴定纯笔试职业、管理类职业和双认证类职业不列入竞赛职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市级行业协会可将国家职业大典内的已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行业特有职业列为竞赛职业。
此外,可结合当年竞赛活动的主题,开展专项能力竞赛。
(二)等级
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及专项能力。
五、竞赛规模
每一职业(等级)竞赛的参赛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
六、选手参赛条件
本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赛:
1. 符合当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
2. 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年限规定以外,符合当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3. 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低于竞赛等级两个级别(无持证年限要求),专业工龄满5年,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高,并符合当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经所在单位推荐,可参加竞赛;
4.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
七、竞赛奖励政策
(一)个人奖励
1. 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分别设立个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设立个人奖项。
2. 在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或二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在校学生除外),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其岗位贡献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同时可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有关条件,还可被授予“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在市级一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若为高校应届毕业生,且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3. 竞赛成绩合格者,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同时,可直接申报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
4. 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10%(具体比例应由各竞赛主办单位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在竞赛文件和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选手,符合以下要求,可晋升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
(1)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该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2)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须在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范围内;
(3)最高晋升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但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组织的竞赛,最高晋升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团体奖励
1. 市级一类竞赛,根据各职业团体选手的竞赛成绩,设立各职业的团体金、银、铜奖。
2. 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由主办单位自行设立团体奖项。
3. 市竞赛组委会对在当年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发动和管理操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设立优秀组织奖。
(三)名次计算方法
一类竞赛的个人和团体名次计算方法,由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制定;其它类竞赛的个人和团体名次计算方法,由竞赛主办单位自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