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动态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等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结合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评定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全省各市、县(市)投入运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省辖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动态管理考核遵循“动态监管、全面评价、合法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运行经费保障、运行管理、内部管理和社会评价等方面。
工程建设: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处理系统、雨污分流、填埋气收集及处理、监测井、设备配置等。
运行经费保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
运行管理: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每日覆盖、垃圾堆体、场区消杀、飘扬物控制、渗沥液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等。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运行资料管理、各类报表上报、专职人员培训等。
社会评价:社会投诉、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委托省市政公用业协会环境卫生分会组织有关专家,分组对各市、县(市)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前,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依据动态考核评分细则开展自评工作。
第七条除年度综合考核外,省建设厅还将通过专项检查、核查举报投诉、向社会征询评价意见等方式获取信息,并纳入评价范畴,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量化的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具体分值分配见《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者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十条省建设厅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保留至下一考核年度。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市、县(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和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周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及个人受到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将作为良好行为进行记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及个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载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将优先考虑各级分配的以奖代补资金。同时,在建设系统或行业评优中将优先获得推荐资格,并在行业检查中享受一定周期的免检待遇。
动态监管中发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不符合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合格的,除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外,省建设厅将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