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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组原济南市区16家城市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5日依法设立,全称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市商业银行。2009年更名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银行。
本行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英文全称为:QILU BANK CO.,LTD.,简称:QILU BANK,英文缩写:QLB。
第三条本行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176号。邮政编码:250001。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6,875万元。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七条本行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本行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管辖。
第九条本行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金融政策,履行金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为: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提供担保;
(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
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外币兑换;
(五)国际结算;
(六)同业外汇拆借;
(七)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八)外汇借款;
(九)外汇担保;
(十)结汇、售汇;
(十一)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本行实收资本为236,875万元人民币。本行的全部实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计236,875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本行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为:
济南市财政局认股5000万;
原城市信用社法人股东635个,认股10781万;
个人股东4080名,认股7529万;
其他发起人认股1690万,具体如下: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认股100万;
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认股190万;
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认股1000万;
山东中创实业发展总公司认股200万;
济南市大观园商场认股200万。
第十五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权证的形式。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本行发行的股权证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十八条本行股份可向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法人单位或个人转让。变更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