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仓储保管协议
编号:
甲方(所有权人):中国中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3层
邮政编码: 100142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韩瑞明
电话: 010-68619168 传真:010-68619188
乙方(保管人):北京阳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北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B 区A05
邮政编码:102209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马晓龙
电话: 010-81777378 传真: 010-81777378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前提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仓储保管货物事宜,依法订立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法律关系
,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委托保管人,按本协议的约定接收、占有、保管货物。
第二条保管财产移交
乙方对保管货物进行验收。
甲方最迟应在货物入库前12个小时,向乙方签发《接货通知书》(附件1
),书面通知乙方接货。乙方接收货物时,按甲方提供的《接货通知书》验收入库,同时在货物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在《保管财产清单》(见附件2)上签章确认并送达甲方,作为乙方已经验收、占有、保管财产的凭据。
第三条仓储保管
仓储保管要求
货物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标记:
具体货物(或保管财产)见《接货通知书》、《保管财产清单》、《保管财产出库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甲方在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的货物或者易变质的货物时,应当说明该货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仓储地点
乙方仓储地点为:_____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_____,联系人:___马晓龙___,联系电话_ 010-81777378_,乙方确认对该仓库或场地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该仓库或场地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所有权落空或者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作过程中,如乙方须变更仓储地点的,应向甲方签发《仓储地点变更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仓储地点,仓储地点的变更,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保管责任的履行。
到站接运
甲方应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
到站方式:
到站: 乙方指定的仓库()
保管财产验收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合同标准
验收方式: 到货检验
单据验收:
乙方经验收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乙方要求不符的,应在12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储存保管
储存条件:
保管要求:货物独立存放,悬挂甲方货主标志
损耗标准
仓储期间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为:
在损耗标准内货物发生短少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提货出库
甲方提取货物或向第三方转移货权时,应向乙方签发《保管财产出库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无误后,为甲方办理提货,并签发《保管财产出库通知书》的附确认回执。
仓储期限
货物的仓储期限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
甲方责任
a)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b)在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的货物时,及时向乙方说明该货物的性质。
乙方责任:
a) 验收入库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要求存储保管货物。
b) 发现货物有变质、水湿等毁损情形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和甲方。
c) 如甲方要求,乙方保证将货物移库至甲方指定仓储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d)国家司法机关对货物实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财产的保管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其财产,乙方验收、占有本协议项下的保管财产后,即承担对本协议项下的仓储保管义务。
甲、乙双方之间的保管关系自乙方收到本协议项下保管财产时成立,乙方对甲方交付其占有、保管的货物,应向甲方出具以甲方为该货物寄存人的《保管财产清单》,并应在乙方内部文件上记载乙方为该货物的寄存人。
在保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保管义务与责任:
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妥善、谨慎处理保管财产,在保管财产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接受甲方对保管财产的勘验、检查、查询。
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办理提货。
审核保管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
每月最后一工作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库存管理人员提供库存报表(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