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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ppt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3/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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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来由
意义在于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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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2、赔偿额应当等于实际损失额。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上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只能是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金额。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3、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壬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分析与结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己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末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额外收入4000元,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人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