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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企业薪酬制度考察报告
法国企业薪酬制度考察报告(摘要) 以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所长刘燕斌为团长的一行12人于2003年9月16日—30日赴法国就“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考察,走访就业和互济部、企业联合会、工会以及法国航空公司、国家铁路等部门、机构,并同法国有关方面的专家、官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同时,还收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现将考察情况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法国企业薪酬制度
(一)经营者薪酬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收入由政府确定。法国国有企业如法国航空公司(air frane)和法国铁等大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营者一般来自政府高级公务员,但也有从市场上选聘来的。从政府高级公务员中选聘的企业经营者,一般保留公务员身份,薪酬收入按其原在政府部门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确定。从市场中选聘的企业经营者,其报酬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目标和工作难度,以及市场中同类企业经营者报酬水平等因素,提出建议报国家行业部委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水平不一定是本企业员工中最高的,如法航董事长1999年的收入水平排在全公司第187位上。随着私有化进程,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已由过去的“工资+奖金”的结构逐步转变为“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收入(如股票期权)+福利(公司住房、公车、带薪休假、养老保险计划
等)”的结构,例如法国人寿保险公司(axa)经营者报酬结构分为四个部分(见下图):基本工资占总报酬52%、奖金占7%、长期激励收入占21%、福利津贴占20%,薪酬的支付形式也由月薪转变为年薪。此外,政府对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也作了十分细化、规范的规定。明确职务消费必须用于工作需要,费用支出预算必须按岗位职责制定,事前由个人垫付,事后凭票报帐,一经查出职务消费用于私人用途,有关责任人需付法律责任。法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者薪酬结构(2003年):福利津贴包括公车补贴(7%)、补充医疗保险(6%)及补充退休金(8%)据法国金属制造业联合会介绍,2002年企业经营者平均报酬水平为20万欧元左右。
(二)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法国企业员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