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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需厘清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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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需厘清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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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需厘清几个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刘绍全*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是我国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举措中的重要原则。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体现这一原则不足,并导致在办案实践中产生一些问题。需对死体重点保护植物是否为本罪保护对象、“毁坏”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入罪的具体标准作进一步明确,并区分植物种类,对适用本罪不同量刑幅度的标准作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分级保护差异化管理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
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是我国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内容是根据稀有程度、生态价值等对野生植物确定保护级别,进而分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与《刑法》第33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2002年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下简称
“本罪”),分别是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特别保护的首部行政法规、首个罪名,同在1997年起施行,共同为打击针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在野生植物的分级和采集、出售、收购、经营监管等方面体现或贯彻了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原则。而本罪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体现或贯彻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理原则不足,表现为本罪保护对象范围泛化、立案标准不明确、量刑与情节不相适应等。为解决上述不足导致实践中办理本罪的司法困惑,笔者以相关案例为样本,对本罪的保护对象、入罪标准、量刑幅度的设立进行了思考,并求教于同仁。
一、死体状态的重点保护植物不应作为本罪的保护对象
案例一:2007年,江西婺源县一村民宁翔浩在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但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自家房屋安全砍伐了一棵已枯死10年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被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刑罚。
死体状态的重点保护植物是否能成为本罪的保护对象? 从司法实践看,将未经批准砍伐枯死的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定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各地法院普遍将枯死珍稀植物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蒋兰香:《刑事违法抑或行政违法——一起非法采伐枯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理性反思》
,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第9卷,2010年3月第1期。
。笔者认为将死体状态的重点保护植物作为本罪的保护对象,值得商榷。
(一)本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指向是存活的重点保护植物资源。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从生物学上说,判断某个物种是否灭绝的标准是该物种是否有活体存世,正如我们不能因发现恐龙化石就说世上还有恐龙这个物种。死体重点保护植物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已失去生态价值,不应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虽然刑法、司法解释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没有明确规定是存活的植物,但如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是保护活人的生命健康权,但这属于不言而喻的定义,无须画蛇添足予以特别说明。
(二)违反保护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定位为行政违法性质。笔者认为,保护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相关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有效保护重点保护植物资源而设立的机制。对死体状态植物的采伐、毁坏行为,并不会对生态造成比重点保护植物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