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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上传人:w447750 2018/1/24 文件大小:2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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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