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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

上传人:fxl8 2012/5/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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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
“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方应按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并应当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一、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疑肠道肿瘤作肠镜特检:主刀资格合格、术前准备充分,操作严格按标准程序,术前主刀的助手也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和风险(包括穿孔并发症)、防范措施等及书面同意书,但术中因病变导致肠壁变薄发生穿孔。
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
“过错原则”—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法国学者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二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风险及防范措施


、正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二、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例三心肺复苏术没有打开气道之类的记录
例四抢救休克中没有用氧之类的记录
例五某患儿住院十天,病情复杂,且危重,诊断未确定,医治无效死亡—有损害
10天内没有一次科内、院内会诊讨论记录,没有一次疑难危重病讨论记录(违反核心制度)或缺主任查房(违反三级查房制度)
例六一患者疑颅内感染,临床上有轻中度颅压增高表现,电解质检查发现血钠115mmol/l,检验科及时报告病房医师,而医师未按“应答标准”作出解释或复查或处理(没有记录能证明),报告后3小时,患者因呼吸又突然停止死亡。
有违反制度
(临床危急值应答制度)
有(死亡)损害
有过错
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