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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聊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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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
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中高层、高层
1000
1500
2500
3500
1500
3500
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办公类建筑
低、多层
30

高层
25

商业类建筑
低、多层
40

高层
35

工业类建筑
低层为主
45

多层为主
40

仓储类建筑
低层为主
45

多层为主
40










低层
30

多层
25

中高层
22

高层
20





低层
33

多层
28

中高层
25

高层
22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阴的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3—1)。
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单位:米
方位
0°≤a≤15°
15°<a≤30°
30°<a≤45°
45°<a≤60°
a>60°
建筑间距





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