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项目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办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出申请: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领边境地区通行证》申请表,并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三)本人1张1寸免冠照片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大队、边防支队)或者指定的派出所签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
;
,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数量限制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大队、边防支队)或者指定的派出所。
受理地址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大队、边防支队)或者指定的派出所。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大队、边防支队)或者指定的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