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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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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3年4月3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4月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在市人民政府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市科技奖设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中,做出较大科技创新,推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本市社会综合管理、城市发展建设、科技教育卫生等软科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向在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成效显著的;
(二)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5万元。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也可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7项;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项。评审要严格把关,体现宁缺勿降格。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驻宁单位;
(四)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驻宁部队;
(五)西宁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六)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前90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告市科技奖评选申报等事项。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