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维修服务合同
1.4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采购方客户追偿的、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或裁定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应赔付的各项损失。
二、质量保证期限
2.1产品总成件的质量保证期限(见附表一)
2.2产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见附表二)
2.3供应方对其产品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高于采购方规定的,按供应方承诺的质量保
证期限执行;反之按采购方的质量保证期限执行。
2.4在产品质保期间遇国家、行业、公司标准或法规变更且要求提高的,按照新标准或法规执行。
三、产品的标识和商标
3.1供应方应在其供应和配套的产品上印上永久性的标识、标记或商标,且产品上的
标识、标记及其内容和位置应符合供应方的要求。
3.2如果产品的标识、标记、商标等不是永久性的,或者不易或根本无法查验、鉴
别,采购方及其服务代理商在提供售后服务和索赔时一律按采购方的标准配置情况进行判断、甄别和处理,供应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有关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和赔偿。
四、售后服务保证金
供应方同意采购方从每一批供货款中留出10%作为供应方产品的售后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以担保供应方及时、保质和保量地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在供应方的所有售后服务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扣除服务费用及索赔款后,采购方应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供应方。
五、售后服务类型
本协议各方对产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达成共识:优质、高效。
供应方根据自身条件及采购方对售后服务的要求,选择下述第5.3采购方对采用售后服务的供应方的售后服务质量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采购方的先行处理权
6.1为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用户和满足采购方用户的需求,在任何时候采购方与供应方
产品的售后服务事宜享有先行服务和先行处理的权利,而无论供应方是选择A类或B类售后服务。
6.2如供应方不能满足或达不到采购方用户对售后服务的要求、或各方对问题产
品的处理有争时,采购方有权先行对客户进行服务和对问题产品进行处理,但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供应方承担。
6.3对于故障的责任归属于何方存有争议的产品,供应方不能拖延、搁置不管或拒
绝处理,而应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先行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双方再协商解决有关责任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