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3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此款删除)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删除)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删除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删除(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
)
(一)(删除(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删除(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删除。)
(三)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
(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删除(四))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三公原则〕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住建(删除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住建厅负责制订我省《委托代建合同(范本)》并公布施行。
第二章代建各主体职责
第六条〔组织实施单位职责〕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授权委托管理项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删除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删除部门)和住建(删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的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代建费;
(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删除和)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删除部门)和住建(删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删除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九)对代建项目竣工结(决)算提出审查意见;
(十)对代建单位提出履约情况评价、依照本规定和代建合同做出奖惩决定。
(删除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删除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
(本委重点办意见:减少组织实施单位职责。)
第七条〔代建项目管理〕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范本)》签订含有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品质标准等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