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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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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840122949 2018/5/2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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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抽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筹管理全省食品药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达我省的食品药品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河南省省级食品药品抽检计划,监督指导、考核评价地方食品药品抽检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级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和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食品药品抽检任务,协助做好上级部门在本辖区内实施的食品药品抽检工作。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食品药品抽检任务,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与上级部门互相补充的本级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合理配置抽检品种、抽检企业、
抽样环节和检验项目,避免交叉重复,扩大抽检覆盖面,实现各级抽检资源优化配置和抽检数据的统一分析利用。
省级主要抽检本级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其中食品抽检重点是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和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连锁专营店销售的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品种。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主要抽检本级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生产经营者,其中食品抽检重点是本辖区内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具有较大规模市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县、市(区)级主要抽检上级部门重点监管以外品种和生产经营者,其中食品抽检重点是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贸市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
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抽检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及产品相关标准、生产经营记录、产品合格证明等抽检相关材料。
第六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食品药品抽检信息系统,市、县局应利用食品药品抽检信息系统开展食品药品抽检工作,实现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
开展食品药品抽检工作。
第八条承担食品药品抽检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当获得食品药品检验资质认定,具备与承检食品药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招标、遴选、指定等方式选定承检机构。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飞行检查、质控考核等方式对承检机构开展承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采取暂停其承检任务、及时通报主管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理。监督评价结果可作为调整或选定承检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二章计划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本辖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结合上级部门年度食品药品抽检计划,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制定年度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市、县局年度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应涵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环节,并根据各级部门职能分工尽量覆盖本级确定的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生产经营者。
第十三条年度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检的食品药品类别(品种)、规格;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下列食品药品应当作为年度食品药品抽检计划的重点:
(一)媒体曝光、社会关注、风险程度高的食品药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既往抽检中不合格的食品药品;
(三)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药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使用的食品药品;
(五)有关部门公布可能存在非法添加的食品药品;
(六)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药品;
(七)其他应当作为抽检工作重点的食品药品。
第三章抽样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