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吕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及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吕梁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对建设项目必要性、建设标准、建设地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各所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原使用单位进行办公用房权属调查,并联合出具说明材料后进行不动产登记,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建立健全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建立健全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市、县(市、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改、财政部门。
市、县(市、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多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市、县(市、区)两级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市、区)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