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在渎职犯罪中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修改后的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定罪和处罚规定进行了具体和细化,笔者试从界定其概念和立法状况着手,分析其构成,探讨该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立法状况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说,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违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并且当知道自己撤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自己以为凭着自己的知识、经验及技能而轻信可心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从克拉玛依油田剧院火灾案、重庆綦江的虹桥垮塌案以及历年来查处玩忽职守行为形式呈现出多种多样,涉及到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等等,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关于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解释:《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将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分为十三个方面,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面;购销业务活动方面;外贸工作方面;信贷工作方面;仓储管理方面;财会工作方面;民政管理方面;文教、医药卫生方面;邮电管理方面;工商、税收、海关、审计管理方面;司法工作方面;其他方面。
1979年刑法对玩忽职守罪仅规定为单条单罪,涵盖内容广,实践中很难掌握,而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将滥用职权罪从原玩忽职守罪中分出,并将绝大部分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具体化、条文化,缩小“口袋”范围,如规定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8个具体新罪名,来作为玩忽职守罪的特别条款。而我国刑事立法为严密法网,防止可能发生的遗漏,1997年刑法第397条仍保留了玩忽职守罪进行概括性规定做法,以适用为数不多的其他领域和管理部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
(一)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进行正常管理活动有赖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需要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对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
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现代汉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