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1年12月31日,重庆市长寿县某按摩器生产厂商向商标局申请将使用在该按摩器上的“长寿”标志注册为商标。2002年元月15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3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驳回该申请。该厂商于2002年元月20日收到该驳回申请的决定。另外,该县另有一厂商在某保健器材上使用为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问
(1)如该按摩器生产厂商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于何时向谁提出申请复议?
(2)你认为复议结果应当是如何?理由是什么?
(3)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该按摩器生产厂商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最后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另一保健器材生产厂商能否继续使用“长寿”作为商标?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予2月5日之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应当改变初审决定。因为“长寿”具有“岁数大”等其他含义,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用“长寿”作为保健器的商标,是一种暗示商标,而不是叙述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符合商标申请的条件。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取得、维持和撤销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因为此时使用将侵犯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