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村人民调解机制完善对策
【摘要】乡村人民调解在灵活、便捷化解民间纠纷的同时,全面、深入地参与乡村事务,是乡村治理中最活跃的元素之一。但是,受社会组织、村民素质、资源供给的制约,乡村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并未完全实现。当前,乡村人民调解存在吸引力式微、形式化倾向和评价机制矛盾的问题。应基于乡村社会的现实和需要,在适度承认城、乡人民调解差异前提下,逐步改进并有效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人民调解乡村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人民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存在两种基本立场:一种立场是将人民调解视为简易、便捷、低成本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另一种立场是将其作为“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向下的社区自治。人民调解不仅承继了传统民间调解化解纠纷的品格,也是国家主导下依托基层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运作的社会治理机制。基于调解所依赖的社会组织、环境资源、人员素质差异,乡村人民调解彰显着特有的乡村特色。
人民调解的角色与定位
人民调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这在乡村治理中表现得尤为典型。乡村人民调解不仅在纠纷调解中扮演关键角色,而且广泛、深入地参与乡村事务。
乡村人民调解依托调解委员会运行。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委员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时含司法所、派出所人员。调解委员会主任多由基层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但是,调解委员会主任通常只是“挂名”,即真正专职从事纠纷调解的另有其人。无疑,这种安排是对调解政治功能理解的延续,继续将纠纷调解看成是社会控制和管理的手段①。
本文仅关注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不论其是否兼任其他村内职务,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通常是公道正派、有社会影响力、热心调解的乡村精英。调解实务中,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责任辖区人数不等,有时一两千,有时多达四五千。即便如此,与城市调解的陌生人环境相比,乡村调解仍是“熟人”或“半熟人”社会中的活动。纠纷发生后,村民诉诸人民调解的“驱动力”是:“息事宁人”的熟人逻辑、习惯化的行动偏好、对调解员的信赖、基于便利经济的考量。
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通常也是治安(保)员,同时接受司法所、派出所指导,在调解民间纠纷的同时,负责治安排查、社会预警。一些看似与纠纷无关的乡村活动中也有人民调解员的身影,如土地整形、道路修建、村民交易等。这些活动中,人民调解员受基层党组织、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或当事人的邀请,以“见证人”的身份介入,有时起关键作用。人民调解员广泛、普遍地参与乡村事务,其角色有时是调解员、有时是治安员、有时是见证人、有时又像小组长,角色多样。
人民调解也是乡村秩序变化的“感知系统”。纠纷是村庄利益分歧、村民矛盾的外化。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及时了解、接收了这些信息,其对乡村秩序的变化有直观、深刻的感受、认知。例如,企业进村后,在村民与企业的博弈中,纠纷频发,甚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或上访。此时,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不仅关注涉企纠纷的个案调处,而且主动搭建企业与村民的沟通渠道。因此,人民调解员能及时接收、感知乡村秩序变化的信号,是重要的
“反应机制”(如积极寻求解决对策或向司法行政指导部门提供信息)。
人民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