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2009-2011年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方案
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阳光家园计划”。根据中国残联、财政部《阳光家园计划》(残联厅发〔2009〕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1、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
2、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和任务目标的完成。
4、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
5、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1、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09—2011年的托养任务,多方筹集资金,扩大托养服务面。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以精神残疾为主)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的服务条件,帮助其增强生活信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及生活质量。
2、建设专业托养服务机构,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组织化程度。选择现有社区服务机构,增加功能、扩大服务、丰富内涵、拓展机制、增强社区托养服务能力,建立一批能够就近就便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基层和社区托养服务组织。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依托社会养老机构、工(农)疗机构、康复教育机构及其它社会公益机构,通过挂牌、变更、协作等方式,将其转变成以残疾人为主要托养对象,或开辟残疾人专托功能区,建立有规模、多服务、全日制的托养服务组织,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3、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完善托养服务制度机制,营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氛围。
三、对象条件
1、资助对象:
(1)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
(2)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
(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
(4)要妥善解决困难残疾人需求,各地实施时要和我省已开展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相结合,充分整合资源,使更多残疾人受益。
2、申请条件
(1)托养服务机构:
--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备基本的托养服务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
--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托养服务家庭: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受托养残疾人生活费用,购买为受托提供的社会服务,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等。
1、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每人一次性资助500元。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
2、对运营半年以上、提供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托养符合条件的残疾人10人以上的托养机构,可对其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和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改善,以及购买为受托提供的社会服务、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给予其按托养残疾人数一次性资助1200元。
五、申请审批
1、申请
(1)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直接向所在县级残联申请补助,要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法人注册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汇编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与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的托养服务协议
--托养服务对象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托养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的评价意见
--向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承担托养服务的承诺书
(2)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申请,须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低保证(救济证明)或乡镇政府贫困证明
--二代残疾人、居民身份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