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XX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区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绩效目标和起止时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第七条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八条专项资金设置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区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在区级列支和管理。属于街道事权的,区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区和街道共同事权的,区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除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街道安排配套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十条除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未达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专项资金应结合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