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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基本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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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基本解析.doc

上传人:rdwiirh 2018/9/16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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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基本解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装饰管理条例基本解析《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在2007年7月26日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批准。即将正式颁布施行。作为一项地方立法,该条例直接保障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的是所有参与装饰装修各方主体的行为。正如有的媒体所称,是一部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规。——条例的结构管理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管理的对象和管理的主体。1、管理主体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法定的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的机构。2、管理对象条例明确了装饰装修的概念,是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幕墙工程等都在本条例的管理范畴之内。条例所规范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装饰装修活动,也就是说不仅管理和规范的是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为,也是规范参与装饰装修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行为。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个人。第二章、一般规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和个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都应当遵守的条款。1、单位资质要求第六条所明确的是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作为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的表述,也就是明确了不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公装)的单位应当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了资质证书,从事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家装)的单位也必须具备资质证书。条例所指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对资质的要求和对无资质施工和超资质施工的处罚,所以在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没有再次表述。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对无资质、超资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公装)和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家装)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向管理机构备案管理。3、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设计师、材料员、预算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这里所明确的是“执业”而不是“职业”,也就是说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发的相关执业证书体系。4、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要求。这里所称应当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不是指所有的施工工种的人员,而是指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已经明确了培训制度的工种人员。5、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6、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定。7、装饰装修管理的要求。——材料要求、相关施工现场规定、监理要求、现场挂牌、质量验收制度、安全措施、文明工地要求、噪声防治、保修期要求、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其中对材料要求设定了处罚条款。8、对于装修的时间和噪音方面的条例规定在此次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作为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