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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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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8/9/1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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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交易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的交易发票分为结算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发票作为一种交易凭证,由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专用凭证,由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发票销货单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加盖交易所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及其代理客户参与市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结算发票
第四条结算发票的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发票由交易所设制,经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认可,提出印制申请后由税务主管机关监印。
第五条结算发票采用电脑开具,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第六条结算发票由交易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据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数据,分别对买卖各方(个人除外)逐笔开具,卖出方取得结算联,买入方取得发票联。结算发票加盖(或套印)交易所“结算业务专用章
”。
第七条卖出方会员或客户在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未向交易所开具发票以取得结算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所不再向其开具结算发票。
第八条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黄金交易系统中会员单位或客户的编码与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列印。
交易标的重量与实际存取标的重量之差而发生的清算金额,溢出部分标示为“买”,短缺部分标示为“卖”,按月汇总后分别开具结算发票。
第九条结算发票的交付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采用邮政快递等方式向交易会员交付,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签收。会员代理客户的结算发票由会员单位转交。
第十条结算发票遗失的处理
结算发票于交易所所在地至会员所在地之间的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不得补开,交易所可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已开票证明。
结算发票在传递至会员单位后发生遗失,不得补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或其客户承担。
第三章黄金及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交易所向税务主管机关申领,发票使用量由税务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必须为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交易产品。
第十三条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要求
专用发票于发生实物交割后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货单位开具(本办法规定之“实物交割”是指实物从交易所指定仓库提取出库之行为)。
发票价格根据实物出库时间、交易成交时间、实际成交价格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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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
交易所根据税务主管机关要求,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开票的方式,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如下:
(以下简称单位)在交易所登